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如何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一、许可事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二、实施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外国专家局)三、受委托实施机关:广州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4篇,供大家参考。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篇1
如何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一、许可事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二、实施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外国专家局)
三、受委托实施机关: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
四、申请条件: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未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人不得以外国专家身份被聘用。申请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三)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四)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五)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二)、(三)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或具有语言教师资格证书),第(三)款中“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需要有聘请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五、申请材料: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下载);
(二)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三)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五)聘用协议或合同:
属第四条“申请条件”第(一)款的外国专家,需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复印件;
属第四条第(二)款的外国专家,需提交聘请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或提交该证书编号以及与聘请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
属第四条第(三)款的外国专家,需提交企业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属第四条第(四)款的外国专家,需提交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外国代表任命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属第四条第(五)款的外国专家,需提交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广东省直单位、中央驻穗单位聘请外国专家,直接向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其他在穗单位聘请外国专家向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出具《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批
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5日,但应经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1.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后在10个工作日内仍未补正的;
2.经审查,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3.申请人不符合外国专家条件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或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人《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
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做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时,出具《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予以行政许可的,发给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加盖公章、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行政授权人签字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四)办理职业(z)签证
聘请单位凭《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查验后退回)和复印件、有效护照复印件,填写《外国人入境审批表》(下载)向广州市外事办公室申请《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拟来穗工作的外国专家凭《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广州市外事办公室签发的《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及有效护照,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中国驻外使领馆为外国专家核发职业(z)签证后,留存《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
(五)办理《外国专家证》
1.持职业(z)签证的外国专家在入境后15日内,由聘请单位凭《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申请人存根》或《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复印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专家近期大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到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办理《外国专家证》。
2.已在华工作但因各种原因需要转换工作单位或因特殊情况在来华前未能申请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经济、技术类外国专家,须在转换工作或入境后15日内,由聘请单位持以下材料到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申办《外国专家证》:(1)入境前已取得职业(z)签证或入境后已办理了居留许可的:
① 提交《外国专家证申请表》(下载);
② 交验护照、职业(z)签证或居留许可,提交复印件;
③ 提交专家近期大1寸免冠照片2张;
④ 提交聘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未办理职业(z)签证或居留许可的:
① 提交《外国专家证申请表》(下载);
② 交验护照、签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③ 提交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④ 提交聘用协议(合同)或委任书复印件;
⑤ 提交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⑥ 提交聘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⑦ 提交近期大1寸免冠照片2张。注:
1.以上材料均1式1份,原文如为外文需附中文翻译件;
2.如有家属随行,交验家属护照、签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小1寸照片2张/人;
3.护照、居留许可、签证、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明等复印件及翻译件,均需加盖聘请单位的公章;
4.如申请人是所在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董事,则不需提交聘用合同或委任书,而需附上公司章程、股东证明等材料;
5.特殊行业需提供相关的执业许可证或其他材料(如会计师、律师等)复印件。
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外国专家证》。
《外国专家证》的有效期与聘用合同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可持聘请单位公函、聘用合同(委任书)复印件及《外国专家证》申请延期。
专家转换工作单位须交回《外国专家证》,新聘单位应为其重新办理《外国专家证》。
专家离职出境前,聘请单位应收回《外国专家证》,或作注销标记。
七、其他事项:
(一)来穗工作的外国专家在办理《外国专家证》后,凭《外国专家证》到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二)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负责填写广州市《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外国专家证》发放统计表,并于当年7月5日前及下一年度1月5日前报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并抄送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八、申报材料受理点:
(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外国专家证》:
1.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外国专家服务部,地址: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7楼,电话:83568037;
2.中国南方人才市场国际业务部,地址:广仁路广仁大厦3楼318室,电话:83374155。
(二)《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广州市外事办公室护照签证处,地址:广仁路广仁大厦5楼502室,电话:83172462。
(三)《外国人居留许可》: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地址:解放南路155号6楼。
本指引由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篇2
江苏省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
一、许可事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江苏省外国专家局
三、申请条件:
外国专家受聘在江苏省内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江苏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二)应聘在江苏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三)应聘在江苏省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四)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江苏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五)应聘在江苏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国内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二)、(三)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四、申请材料:
(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二)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三)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五)聘用协议或合同:
第三条第(一)款外国专家,需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复印件;
第三条第(二)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请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或提交该证书编号以及与聘请单位订立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复印件;
第三条第(三)款外国专家,需提交企业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第三条第(四)款外国专家,需提交常驻江苏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外国代表任命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第三条第(五)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江苏省内聘请的外国专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江苏省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实施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批
实施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人不符合外国专家条件;
3.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人《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其他情况。
实施机关对申请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实施机关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由本行政机关授权人在相应栏目上签字。
六、其他事项:
(一)办理职业(z)签证。拟在江苏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凭工作许可原件、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有效护照,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中国驻外使领馆为外国专家核发职业(z)签证后,留存工作许可原件。
(二)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居留许可。持职业(z)签证在江苏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在入境后十五日内,到省外国专家局申办《外国专家证》,并在入境后三十日内凭职业(z)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到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篇3
关于申请为
办理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函
??市外国专家管理办公室:
根据
需要,我单位拟聘请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
到我单位担任
职务。聘用期限为
****年**月**日,请予以办理来华工作许可手续。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名(盖章)
(中文名:护照号码:年
月 日至
******下这面这页不用打印******
附件: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2.护照有效页复印件
3.与单位的聘用合同(中英文)
4.最高学历证书证明
5.体检表
6.简历(中英文)
7、聘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篇4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函
??市外国专家管理办公室:
根据需要,我单位拟聘请国籍:性别出生年月:到我单位担任职务。聘用期限为年月日,请予以办理来华工作许可手续。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单位名(盖章)
(中文名:护照号码:年月 日至
******下这面这页不用打印******
附件: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2.护照有效页复印件
3.与单位的聘用合同(中英文)
4.最高学历证书证明
5.体检表
6.简历(中英文)
7、聘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以及营业
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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