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一方面要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另一方面也不能同本省地方性法规及省级政府规章相抵触。近些年,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加快,比城市立法高的上位法无论在广度上还是深度上都得到了快速发展,城市立法空间不断地被压缩。如何拓展城市立法空间,推动地方法制建设,已成为迫切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一是在实施性立法方面。城市立法工作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结合本市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对上位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补充细化,使得下位法与上位法相互联系,构成一个体系,而不是通过地方立法使下位法自成一个体系。过去那种照抄上位法、追求大而全的模式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甚至由于补充细化不足而照抄照搬太多造成了地方立法资源的浪费。城市立法空间虽然被不断压缩,但立法资源还是处于相对稀缺状态,地方发展的许多方面仍然需要不断法制化,尤其是在社会管理领域,尽管上位法已有许多规定,但针对地方特点的条款并不多,需要地方立法进行补充细化。因此,做好实施性立法工作,不仅可以使上位法得到有效实施,而且也能够使地方立法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将成为今后城市立法工作的一个重点。当然,地方立法工作也是一个整体,按照现有的立法程序模式,大部分法规一般都是由部门起草,政府提案,然后是人大审议。因此,实施性立法工作需要从源头做起,或者探索更为科学的起草模式,才能最终确保得到实施。
二是在创制性立法方面。地方立法的创制空间是指除国家专属立法权外,上位法尚未作出规定的事项。近几年,随着国家和地方法制进程的加快,对于有立法权的城市来讲,能够进行创制的空间变得就更为狭小。但地方立法的创制,一方面可以为上位法的制定和完善积累经验,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地方法制建设。江苏省南京市在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时,对住房公积金能否列入职工工资性收入在上位法中找不到依据,向南京高校的民法专家咨询的结果是法律上不存在障碍,但在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时,由于各方面的争议,该项条款最终还是被取消了。虽然如此,这仍可以看做是创制性地方立法的探索。在修改南京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时,针对目前出租车客运市场日趋严重的“黑车”现象,在法规中增加了一条有关客运管理人员针对违法现象可以“扣车”的条款,这项规定在上位法中找不到依据,但又是出租车客运市场管理中必备的管理手段,因此经过审议最终还是在法规中予以规定,同时在法规中对客运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也提出了要求,避免出现负面作用。
三是在特色立法方面。有些地方立法之所以制定后不久就被修改或者废止,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地方特色。不管是实施性立法还是创制性立法,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地方特色的体现。在确定地方立法项目时,需要不断挖掘具有地方特色的立法资源。城市的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就是文化的建设,而通过地方立法保护现有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历史文化资源,可以说是地方立法的一项历史性任务。2006年,在制定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时,一个重点就是对民国优秀建筑的保护。民国优秀建筑可以说是南京所特有的历史文化资源,这些年在城市建设中,由于法律手段保护的不足,一些民国优秀建筑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对此进行立法保护,一方面可以保护南京所独特的历史文化资源,另一方面对南京的文化建设也可以起到促进作用。